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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2條適用對象乙案

內政部96.9.20台內營字第0960805917號函

一、旨揭規則第2條所稱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為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承攬範圍應符合該第2條之規定,至於所詢可否承攬分支幹管、主幹管及其他部分,查下水道法及其子法並無相關規定,如屬營造業法或其他法令規範範疇,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貴府來函所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辦法」之「辦法」二字應為「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