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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函75.11.27.台內營字第450712號正本: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內政部函 75.11.27.台內營字第450712號

主旨: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相符,但部份占用鄰地,申請人取得鄰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應如何辦理更正,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5.07.15.建四字第29553號函。

二、建築物越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基地,為符實際、簡化程序應由申請人檢具取得占有鄰地之所有權狀或基地使用權同意證明及相關圖說(如地盤圖、地籍套繪圖),申辦基地調整,變更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地號及法定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