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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公有非公有土地,是否須報經行政院核定列管後始得價購供興建國宅使用

內政部82.3.23台內營字第八二○一九三八號函
「非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明定,至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明瞭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得訂定計畫清查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清查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專供興建國民住宅之用。」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明瞭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經清查報准列管後專供未來興建國宅使用,目的在先行掌握適宜興建國宅用地狀況,以免該項土地另作其他使用,並非所有價購供作國民住宅用地之非公用公有土地,須先報經行政院核准專供興建國宅使用。
台中縣東勢鎮東勢段東勢小段九一三地號等五十七筆省有土地,既經台中縣政府及貴局初勘、複勘認定適宜興建國宅,擬價購興建國宅使用,並經本部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一○六二五九號函復貴府同意備查,自不須再報行政院核定專供興建國宅使用始得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