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又擅自違規開窗,可否視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合法使用之規定,並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以連續罰鍰,直至改善為止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8.31.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08.17.建四字第635735號函。
二、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本案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85.08.31.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08.17.建四字第635735號函。
二、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本案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