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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果菜批發市場之拍賣場空間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列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免予防火區劃分隔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1.03.02.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3489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111年2月15日北市市工字第111300300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果菜批發市場之拍賣場供農產品批發拍賣使用,為利進卸貨、堆放使用需有寬闊之作業環境,且常有大型車輛進出,空間使用特性上需較上開條文第1項第2款所列零售市場更為暢通且連續之整體通視空間,確無法區劃分隔。故果菜批發市場之拍賣場為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第79條第1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