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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闢計畫道路兩側之兩宗土地,得否興建穿越計畫道路下方之地下層建築物,以連通兩宗基地之地下樓層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7.15.營署建字第59249號

說明:

一、復貴局88年6月4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9433號函。

二、按人行地下道係屬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其設置應依市區道路條例及貴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具公眾通行性質(應可供非特定人員於非特定時間內進出使用),設施產權劃歸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所有。另按都市計畫道路興建地下建築物,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本案宜請分別查明適用上開規定情形後,再行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