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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既設人手孔及制水閥周邊破損、凹陷或與路面不平等情事,得否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予以罰處?

內政部94.6.2台內營字第0940006226號函

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挖掘市區道路許可時,得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復道路。違反上開規定者,未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處申請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二、按管線機構於其市區道路上所設之人手孔及制水閥等設施,應經常辦理維護及保持與周邊路面之平整,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本案為涉及市區道路設施維護、保固等管理事項之認定及裁罰,請於貴管自治法規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