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交下有關請本部函釋有關八十二年九月之建照(其戶數為一八四戶之集合住宅)是否需補做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8.7.27營署公字第63229號函
一、有關專用下水道之認定標準,本部前於八十二年二月四日以台(82)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二九○號函示說明一略以「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撐新開發社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及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諒達),授與各主管機關自行認定所稱之新開發社區,唯因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新開發社區之認定標準不一,致生疑義,是以,本部復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以台(84)內營字第八四八○三六六號函示有關新開發社區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原則及流程,略以「…專用下水道,其設置原則:1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戶以上者。2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諒達)
二、查本案係屬八十二年九月份之建照,自應依本部八十二年二月四日台(82)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二九○號函辦理,由貴處逕行認定是否應屬新開發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