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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研討公園地下暨設瓦斯儲槽之安全檢查管理權責劃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5.02.05.台內營字第376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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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瓦斯儲槽裝設前之溶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仍由工礦檢查機構擔任。

二、裝設後之儲槽安全管理,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由工業主管機關研辦。

三、關於消防設備及緊急應變措施等有關事宜,由警察機關研辦。

四、瓦斯洩漏引起汙染之偵測防治,由衛生環境主管機關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