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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案辦理程序疑義乙案

內政部101.3.9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按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0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172條以101年2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2903227號函移送 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