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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作業廠房單層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1.05.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2月28日府工建第1000152112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另查本署90年10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517633號函示:「依本部82年8月16日台八二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釋『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工廠類建築物如以連續數樓層為一戶,仍符合前揭函釋…」意即各樓層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均應分別檢討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始得予適當隔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