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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所敘「畸零地合併使用經調處不成,而由政府一併徵收後,以標售方式辦理,則是否可規定土地原有所有權人尚有優先承購權』乙節,經查現行法令就畸零地合併使用處理,對原所有權人,尚無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內政部函 66.06.01.台內營字第7358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