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外牆設置不銹鋼外框及內鑲LED彩色燈飾之字型,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所規範之招牌廣告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5.07營署建管字第1012909855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1年4月18日北市都建字第10162156300號函。
二、按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銹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應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稱之招牌廣告,且其不銹鋼字型得採用其他金屬材質,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之方式亦不僅限於「鋼釘」,本署86年6月2日台內營字第8603909號函及本部99年12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768號函釋在案。至貴局前揭號函提及建築物外牆設置百貨商場名稱,係採用不銹鋼外框,內鑲以LED彩色燈飾之字型,尚與上開函釋所稱不銹鋼(金屬)字型不同,且涉及電氣設備規定,應非屬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