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其法定空地之計算與設立工廠之申請
內政部71.1.11台內營字第六五三○六號
關於興辦工業人擬利用已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其中部分興建工廠時,如基地已個別分割登記者,應依照本部61.8.24台內地字第四八○一三三號函規定辦理;設若基地未個別分割登記者,自無前開部函之適用,本部70.6.22七十台內營字第一三九五號函釋有案。
內政部71.1.11台內營字第六五三○六號
關於興辦工業人擬利用已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其中部分興建工廠時,如基地已個別分割登記者,應依照本部61.8.24台內地字第四八○一三三號函規定辦理;設若基地未個別分割登記者,自無前開部函之適用,本部70.6.22七十台內營字第一三九五號函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