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不得配置建築物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9.17.營署建管字第0970049615號
說明:
一、復貴局97.08.15.北工建字第0970583186號函。
二、本部87.03.25.台內營字第8771504號函示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疑義案,其案由一:87.01.01.日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施行前已掛號申請尚未領得建造執照案件如何處理案,決議略以:(一)應審查是否已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第1節及第2節之第265條規定設計及簽證,另查本部86.08.28.台(86)內營字第8681578號函檢送「溫妮颱風造成山坡地建築重大災害,如何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會議記錄結論(一)建築設計方面略以:1.新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草案審查,…2.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尚在施工中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依前揭新規定之設計標準重新檢討,如未達該標準而有安全顧慮者,應由建築師及相關技師再檢討修正補強或辦理變更設計。
三、本案山坡地建築基地之申請人於88.06.0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修正施行前掛號申請建築執照,或已於該條文修正前領得建築執照而申請變更設計者,應依前揭二函示規定重新檢討,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山坡地建築基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不得配置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