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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可否依建築法第98條或99條規定免辦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8.13.營署建字第18092號

說明:

一、復貴處86.07.25.86住都環字第051233號函。

二、查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