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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始得發照」執行疑義案

內政部84.5.23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六三七號函

一、案經本部營建署於本(八十四)年二月廿一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在案,應請依上開結論確實辦理見復。

二、前開結論(二)有關市地重劃是否得免徵詢地主意願之疑義,按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為市地重劃業務能否順利辦理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將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列為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八款評估事項之一,而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準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由省(市)政府定之。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比例未達半數以上,是否辦理市地重劃,應就各省(市)政府所定之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準則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評估之;惟如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徵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