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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持有住宅認定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12.18營署宅字第1030082589號函

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對於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另參考內政部99年11月2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9299號函說明二略以:「申請住宅補貼者,若經財政部所提供之財稅資料查核其持有住宅之全部所有權(比例為一分之一),無論其面積大小,即視為有自有住宅。......」及本署101年8月6日營署宅字第1010048910號函略以:「......對於有無房屋之認定,係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為準,除完成建築管理或地政產權登記程序之房屋外,若該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則依據房屋稅課稅資料是否以『住家用』相關稅率核課,以認定是否為住宅用途之房屋,再行計算持有住宅數。」故若申請人家庭成員持有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且該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則認定為持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