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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雄縣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禁建公布實施後林園、大寮、小港三鄉建築問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4.22.台內營字第675952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5.02.19.建四字第24514號函。

二、茲就高雄縣縣政府所提各點疑義依次核釋如左:

(一)關於區內之違章建築,如係違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之程序上違建,在禁建令公布時已完成基礎以上之建築物經調查拍照紀錄有案者,可依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繼續施工。

(二)關於因禁建而中止或廢止之工程,應由起造人依建築法第55條之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未辦變更設計擅自使用者,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又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之建築期限未滿,如因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發布禁建而停工者,依本部64.12.08.台內營字第657686號函「說明」第2項第(4)小項之規定,該禁建之期限不計入建築期限,禁建期滿後准予繼續施工。

(三)關於禁建前已建造完成而未領照之建築物,應依本部64.12.08.台內營字第657686號函「說明」第2項第(2)小項之規定辦理。其屬於程序違建者,得依建築法第86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令補辦手續。

(四)關於禁建期間經核准繼續施工建造完成之建築物,得依其原領建造執照。惟涉及禁止使用事項(如舞廳、酒家)應令其申請變更使用後再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