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是否包含工廠類(C類)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2.2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7066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月24日府商建字第1020018350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建築應依上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