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運動訓練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
內政部105.5.31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2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立法委員江永昌國會辦公室105年2月25日傳真、立法委員呂玉玲國會辦公室105年3月22日(105)玲立字第20160322007號函及105年4月20日立法委員姚文智國會辦公室交請協處案件辦理,並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署105年3月14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50006167號函。
二、有關運動訓練班之規格、內容及範圍,業經貴署前揭105年3月14日函明定在案。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D類(休閒、文教類)之定義:「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其中「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於D-1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1.......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另「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歸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等類似場所。......」
三、基於貴署為國家體育政策推動及運動服務產業之輔導,有將部分面積規模小、風險較低及使用單純之運動訓練場所移列於低密度管制之需,且貴署業以前揭105年3月14日函建議符合一定條件之運動服務場所,歸屬本辦法第2條附表2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之補習(訓練)班。是以,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一)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條件者,歸屬本辦法第2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本部業以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5年5月31日生效。
四、另為加強運動訓練班之安全管理,請貴署儘速就運動訓練班制定相關法令規範據以落實執行,並將貴署前揭105年3月14日函說明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應符合之條件,包括「(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有關法規規定,其登記行業別為『運動訓練業』。(二)置具有機關或體育運動團體發給證照之教練或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教授運動訓練為營業行為。......(四)使用之訓練器材為簡易、輕量及可輕易移動之設備,並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簽署所有器材設備對建築結構載重安全性之證明。......。」一併納入管理,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至涉及消防管理部分,仍請依據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