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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嘉義縣政府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嘉義市蘭潭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是否適法疑義

內政部71.2.1台內營字第六二三六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後段所明定。本案嘉義市蘭潭地區細部計畫變更,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經本部備案,嘉義縣政府依照本部70.11.19台內營字第五六九五四號函復省政府准予備案文副本發布實施,雖尚未經省政府轉行,亦僅為行政作業上問題,在實質上並無瑕疵,依照公文程式條列第九條規定自難謂其發布實施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