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用地使用項目2說明4及說明5適用疑義
內政部86.9.13台內營字第八六○六八五○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有關市場用地使用項目2說明4係規定,位於省屬地區之市場用地,如經省府核准,得於二樓以上作該項(含第(1)款及第(2)款)之使用;而同使用項目說明5係規定,市場用地(不限省屬地區)三樓以上已核准作該項使用項目(含第(1)款及第(2)款)之多目標使用後,一樓作市場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暫作該使用項目第(1)款(公共使用)之使用,二者並無矛盾之處。又上開說明4並未排除說明3之限制,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