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已劃定為行水區、堤防用地者是否屬永久性空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1.05.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159535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1年4月9日北市都規字第10131538000號函。
二、按「永久性空地:指下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一) 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0款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市轄內都市計畫已劃為行水區、堤防用地之土地,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第78條之1、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意旨,應分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指定目的用途使用,應得認屬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不能建築之土地。另查本部79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781537號函略以「一、……河川區域土地,應受水利法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之限制使用,可比照……視為永久性空地。二、關於河川區域線與都市計畫有不符部分,應請當地主管水利機關逕向主管都市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專案變更,以符實際。」又85年11月19日台內營字第8506761號函略以:「按永久性空地係指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為確保永久性空地之存在,能永久保持為開放性不得建築之空地,同款爰規定該永久性空地應為『已開闢』。……該公園用地如確無變更為其他使用之計畫得視為永久性空地……」是以,有關河川區域線尚未劃定或完成相關報核程序,但都市計畫已劃定為行水區、堤防用地之土地,依上開函示意旨,行水區及堤防用地如已開闢完成,確無變更為其他使用之計畫者,得視為永久性空地。本案請貴府查明個案事實,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