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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5.03.台內營字第093008375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93年3月25日台內訴字第0930072215號函附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996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辦理。

二、為與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相對應,有關建築物使用分類之記載,請於受理使用執照申請時,其所檢具之申請書,除現有記載使用用途外,要求申請人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及「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有關類組定義與使用項目舉例之規定,於建築物主要用途及各樓層用途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非屬上開類組定義規範者免加註),並於後續核發使用執照一併配合加註;至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如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類組者,請確實依同要點第3點後段規定,確認其類組,並加註於使用執照,以利建築物使用管理之執行。

三、另本部88年2月4日88營署建管字第58145號函送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格式,其中建造執照申請書件之「建築物概要表」已列有使用類組登載欄位,請一併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