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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地區都市計畫之擬定


內政部69.3.24台內營字第一四○三○號函
紅毛港地區都市計畫既為配合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而擬定,自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配合當地發展現況與構想擬定特定區計畫,該港埠用地,若有積極建設以利港務建設之必要時,亦可按照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將該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