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其相關構架(鋼管鷹架)適用建築法令事宜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11.14.台內營字第0960170140號
說明:
一、依貴府都市發展局96年10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6624383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中央政府機關於其建築物與基地所為相關『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應屬國家政策之宣示,其意旨之表彰,非屬『建築法』以實體規範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範疇,自無『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適用。」、「中央政府機關於其建築物與基地所為相關『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因該設施非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則非建築法規範範疇,是本案總統府前設置『牽手護台灣,加入聯合國』設施,係屬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自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無需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申辦建築執照(含雜項執照)。」前經本部96年9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60144979號函釋及96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60156531號函釋在案(諒達),合先敘明。
三、查本部前揭96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60156531號函釋總統府前設置「牽手護台灣,加入聯合國」設施,係指整體之國家政策宣示配合活動設施,自當包含該設施之相關構架(鋼管鷹架),本案爰仍請參照本部前揭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