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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頒「加強建築物法定空地管理作業要點」執行疑義乙案,請照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6.02.台內營字第158366號

說明:本案經本部72.05.16.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本要點所稱之附圖係指核發建築執照時所附具之核准圖說。

二、超出法定應保留空地比率之空地,得依本部72.05.02.台內營字149890號函規定重新申請建築使用或變更使用。

三、法定空地之配置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四、人民依法院判決書申請土地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如該土地於實施建築管理後,已供建築使用,為辦理本要點第6點之規定事項,地政機關應請申請人或建管機關提具法定空地面積及位置等有關資料。

五、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之保留地部分,無本要點之適用。

六、公有土地暨軍事營區或眷村土地,如經該主管機關證明並無提供作為法定空地使用,得免申請證明,即可辦理分割。

七、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申請分割時,除得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外,亦得提出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建築機關證明該基地並無作為法定空地使用後辦理。

八、實施建築管理後已供建築使用之基地申請分割時,應憑使用執照暨附圖辦理;但於該基地興建之建築物,已完成一樓樑板以上者,得憑建造執照暨附圖辦理,同時,地政機關應將分割成果通知建管機關據以修正有關建築基地範圍及地號等執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