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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協會函詢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扶手設置檢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8.13.營署建管字第0930047245號

說明:

一、復貴協會93年7月12日93中升總字第300171號函。

二、有關貴會建議:「機廂所裝置之扶手,只要能達到可供握持之使用功能即可。」,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之竣工及安全檢查基準,業已明定扶手之設置規定︰「機廂內除開門之一側外,需於壁面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寬度與機廂同寬,應與壁面保留可供握持之間隔,扶手需固定不轉動。」是以,依上開檢查基準所設置之扶手,自應達到可供握持之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