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一詞範圍
內政部60.4.1台內地字第四○九二六七號函
一、都市計畫法第廿二、廿四、廿五各條所稱「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包括下列兩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使用權人以典權人、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租賃、借用契約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使用證明者為限。
二、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附具有關土地權利之證明文件及有關圖說,至於圖說之內容、規範及應送份數等,由省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分別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