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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97年6月27日「研商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登記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7.08.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5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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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個人單獨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名稱,是否以建築師姓名為原則,依姓名條例規定辦妥更名、開業建築師姓名重複得申請更名為例外,提請討論。

說明:依會議議程背景說明項二,本案相關函釋,應有助於消費者知悉提供建築服務之建築師為單獨開業或聯合開業,個人單獨開業之建築師事務名稱,以建築師姓名為原則,開業建築師依姓名條例規定辦妥更名,或開業建築師姓名重複得申請更名,尚係屬細節性或技術性之規定,惟近年來建築師執業環境變化快速,且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開業之審核,係屬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權,如酌予放寬,似有助於建築師事務所經營之彈性,惟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更有其必要,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如經與會單位討論有所共識,放寬個人單獨開業之建築師事務名稱規定,建議需有所配套,以利管理,一併說明供參:

一、建築師開業申請書建議增列「建築師事務所名稱預查」之申請項目,並擴充建築師開業管理資訊系統,提供預查功能,避免名稱重複,申請開業登記時,應以許可之預查名稱為限,或重新申請預查,再行申請開業。

二、建築師開業證書建議增列「開業型態」乙欄,列明為:單獨開業、聯合開業或依實際填載。

決議:

一、參酌與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之說明,單獨開業之會計師、技師之登記,其事務所名稱尚無強制規定,與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反映,單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登記規定,宜予以鬆綁,此與本部80年5月14日「研商建築師事務所名稱是否應強制冠予申請建築師姓名為名稱」會議結論之意旨相同,即「建築師事務所名稱不宜以強制冠予建築師姓名為名稱」,是單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登記,非以建築師姓名為限,以姓名為事務所名稱者,應可申請更名。

二、依上開共識結論,審酌本部66年5月30日台內營字第725638號函、73年9月6日台內營字第256079號函、81年5月26日台(81)內營字第8176939號函、96年4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2187號函,如有所未洽,必要時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酌予修正。

三、有關建築師事務所名稱之登記管理,後續宜進一步研訂管理原則及程序,以保障建築師事務所命名之權益,並提供消費者明晰資訊,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考經濟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制度,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會計師公會辦理會計師開業登記相關作業方式,研訂建築師事務所名稱使用具體建議,儘速送作業單位彙辦,經確定相關規定及程序後,將請本部營建署資訊室擴充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登記(變更登記)預查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