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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該縣望安鄉公所經管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369-2地號之公、私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5.30.營署建管字第1030029454號

第4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