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部97年1月29日召開「指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審查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7.02.13.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0759號

>

結論: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第77條之4第8項第4款規定:「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第3項之檢查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四、不得同時任職於2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合先敘明。

二、按技師擔任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因非執行技師法規範之業務,且技師以獨立技師事務所方式執行業務,並無應專任於技師事務所之規定,爰尚無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600303580號函所明釋。又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3條規定,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始具檢查員資格。是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指定為檢查機構時,其所聘專任檢查員若為設立技師事務所方式執行業務之技師,亦符本辦法第10條第2款所稱專任檢查員之規定。前揭認定原則簽請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申請為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審查意見:

(一)該會為機械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符合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

(二)該會所聘專任檢查員陳其澤等12人皆為設立技師事務所方式執行業務之技師,俟上開認定原則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該會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俟本部營建署同意指定後,另請該會申請與本部營建署連線統一取碼之網頁,符合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

(四)該會另租賃之檢查辦事處所位於台北縣新店市建安街33巷11號7樓,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惟未檢附該處所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等照片,請補件後送本部營建署。

(五)該會未指派具有技師資格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請補件後送本部營建署。

四、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為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審查意見:

(一)該會為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符合機械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該會所聘專任檢查員朱國權等10人皆為設立技師事務所方式執行業務之技師,俟上開認定原則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該會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俟本部營建署同意指定後,另請該會申請與本部營建署連線統一取碼之網頁,符合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四)該會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符合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五)該會未指派具有技師資格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請補件後送本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