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工廠類建築物建築執照,免檢附工廠設立許可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4.25.台內營字第9005578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0年3月27日經(九○)工字第09021002860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號函影本乙份。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業於本(90)年3月14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有關工廠之申辦程序,已改為「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一階段制。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一、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二、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者。」惟目前尚無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經濟部亦尚無依該條文第二項公告應經許可者,故目前工廠均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工廠直接設廠完成後再依法申請登記即可。另行政院56年12月9日台(56)內字第9542號令有關「工廠必須之員工宿舍及其附屬福利康樂設備如餐廳福利社等應准予建築惟應於申請建廠時連同設廠計畫一併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規定,於90年3月28日以台(90)內字第008945號函同意台北市政府之建議停止適用,是申請工廠類建築物建築執照,得免檢附工廠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