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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件,因受益人未就受益土地(農業區)申請緩徵並業依規定繳納工程受益費後,請求退還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加計利息疑義案

內政部93.8.31台內營字第○93○○86139號函
本案工程受益費申請緩徵,如未逾十五年請求權時效,自得依本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二○五○號函規定,應准予緩徵並退還所繳之工程受益費;惟緩徵請求權係受益人之權益,受益人因怠於行使其權益而繳納工程受益費,故所退還之工程受益費不宜再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