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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97年8月28日研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供捷運系統使用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應如何辦理容積移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內政部97.9.5內授營都字第0970807158號函

都市計畫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如將來各該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之權責機關,仍須取得用地者,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得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辦理容積移轉。至容積移轉時如何計算移出容積量,因涉及上開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請作業單位將與會單位所提意見錄案作為研修該辦法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