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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家庭成員為信託土地受託人,其不動產總額核算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12.21營署宅字第105292068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12月12日北市都服字第10540869000號函。

二、依本署101年1月13日營署宅字第1010001845號函略以:「......申請戶家庭成員為該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得否核發租金補貼乙節,應視其信託契約內容而定,若受託人對於該信託財產得使用、管理、收益,則不符合租金補貼之意旨。」

三、本案租金補貼申請人家庭成員受託管理他人之土地,且信託土地之委託人非申請戶家庭成員,可否依105年度租金補貼問與答第19題之意旨,該信託土地之價值不計入申請戶之不動產總額1節,依貴府提供的信託契約資料,受託人對於該信託財產僅有管理,無使用、收益,參酌上開函意旨,該信託土地得不計入申請戶之不動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