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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坡道入口高度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4.09.台內營字第8672562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6年2月5日工建字第8630108500號致本部營建署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一公尺,是汽車坡道入口高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小於上揭規定高度。至有裝卸位之汽車坡道空間高度,請依實際需要本於職權逕為核處。另有關樓層淨高認定,應依本部營建署85年8月30日(85)營署建字第50475號函辦理。

三、檢附上揭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