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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涉及債務糾紛,經起造人申請拆除執照,可否逕為核發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0.15.台內營字第440624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5.09.11.北市工建字67319號函。

二、查凡涉及債務糾紛者,除經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裁定予以保全處分者外,原則上不影響行政行為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