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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關疑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7.04.08.台內營字第783847號

說明:

一、復67.03.23.警民字第40906號函。

二、建築物附建之地下室在二層以上時,究應以何層為法定之防空避難設備乙案,應以該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所附設計圖說為準。

三、本部66.10.05.台內營字第762882號函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執行須知」適用於法定之防空避難設備,惟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以外,另行建造之地下層申請開設營業場所時,仍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