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坐落都市計畫住宅區一宗土地之建築物,領有貴府核發4、5層4幢30棟30戶一張使用執照,擬部分申請變更使用用途,並將一張使用執照變更為四張及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4.01.營署建管字第0910005520號
說明:
一、復貴局91年1月17日(90)工建字第006936號函。
二、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2公尺以上」、「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第1項、第59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本案貴局所陳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及停車空間數量檢討,自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上開規定辦理;又原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得否於分割後作為他棟建築物基地之法定空地部分,得比照本部營建署89年1月6日(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函檢送之「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得否於實施容積管制後之申請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乙案」會議紀錄結論檢討辦理。至擬將原領得使用執照之一宗建築基地分割為四宗基地,並將原領一張使用執照變更為四張後辦理變更使用用途乙節,係屬貴管行政執行事項,請本諸職權依法逕為核處。
三、檢還本申請案副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