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用國宅基金暨土地重劃盈餘基金在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超市國宅大樓,該超市部分可否比照國宅標售標租相關法令辦理售屋租地乙案
內政部84.6.8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八四七號函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所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市場,其興建資金雖由國宅基金與土地重劃盈餘基金共同出資,但該市場部分依法應屬公共設施,非屬國宅社區所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其土地與建物之處分,無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條及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之適用,宜依本部六五、八、三台內地字第六九二二一○號函辦理。至可否視為公有非公用財產乙節,貴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已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