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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昇降機間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1.27.營署建管字第1010069797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10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63868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本署95年3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函載會議結論業釋示有案,另依同編第1條第39款「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緊急昇降機係供消防人員執行救災工作使用,如避難層以外樓層自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口,或避難層自居室任一點或直通樓梯口通往屋外,不需通過緊急昇降機之機間,則該樓層設置於機間出入口之防火門無涉前揭第76條第5款所稱之避難方向,該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