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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地重劃區內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於辦理土地分配作業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7.07.台內地字第421786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75.06.23.北市地重字第28371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75.06.19.高市地政劃字第10626號函辦理,並復台灣省政府地政處75.06.02.地二字第2721號函。

二、市地重劃區內因分配上之需要而必須保留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如兼具法定空地性質者,准按重劃前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地所有權人,不計扣其重劃負擔;至其他保留之巷道則視為增設巷道,應依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計算負擔,並配合重劃工程同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