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2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01.11.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05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12.29.北府工建字第0940876088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集合住宅在地方為縣(市)政府。本案基地坐落法定山坡地範圍申請興建集合住宅,其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乙節,仍請貴府依上開條文及本部94年12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12123號函等相關規定審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