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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1.21國署建管字第1120104266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0月6日尋樸建(太平區永新段)字第1121006號函。

二、按「8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 層或地面:一 、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 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者……(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所明定,又同編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 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所詢4層樓建築物,最頂層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240平方公尺,因未達8層亦未達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樓地板面積,故非屬上開規定應自該樓層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之對象,惟仍應依第93條上開規定,最頂層各部分應有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或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