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2.14.營署建管字第1012928670號
說明:
一、有關台端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二、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依前揭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為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另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一節,請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另須注意該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