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業於102年9月12日以院臺建字第1020054996號函專案同意:102年度接受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同時接受 貴府辦理之「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之利息補貼
內政部102.9.23台內營字第1020307943號函
另依據行政院核示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上開函說明略以:「惟自103年起應依『住宅法』相關規定辦理,新申請者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內政部102.9.23台內營字第1020307943號函
另依據行政院核示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上開函說明略以:「惟自103年起應依『住宅法』相關規定辦理,新申請者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