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設置一般昇降設備乘場出入口加設鐵柵門、鐵捲門或裝修材料等障礙物規定之適法性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1.13.營署建字第21150號
說明:
一、復貴局83、11、23(83)北市工建字第58850號函。
二、本署82、1、8(82)營署建字第50055號函所稱建築物昇降設備乘場出入口不得加設鐵柵門或裝修材料等障礙物,其檢查非屬「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之年度安全檢查項目。該項目本署列入刻正研修「建築物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檢查標準及項目」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