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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管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6.02.營署建字第11605號

說明:

一、復貴局86.5.19管86.5.19管86字第07582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廣告物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是有關高速公路兩側禁、限建範圍內廣告物之管理應優先適用「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之規定,前揭辦法未規定者,方有「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之適用。

三、有關臨近高速公路廣告物之申請,請主管機關於接受申請之際知會貴局相關工程處乙節,請儘速依「公路兩側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規定,劃定限建範圍,並公告實施,以利地方主管機關,依法配合辦理。